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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东方新嘉汇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3-10 19:11:44 人气: 标签:东方新嘉汇花卉市场
导读:上诉人东方新嘉汇◑◑◑◑◑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东方新嘉汇◑◑◑◑◑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市朝阳区(2015)朝民(商)初字第67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花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昀、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虹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花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诉讼期间,刘◑◑未能举证证明400万元的给付方式,在没有真实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仅凭《承诺书》,无法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和明确的借款金额;2.王◑◑是在受到的情况下签署的《承诺书》,且其已经了330万元本金,因此本案中欠款总额应当是70万,而不是400万。一审法院应当以70万元为基数核算利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承诺书》并非花卉公司代表人王少伯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到重大而签署;2.王◑◑是花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司释的,花卉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王◑◑的应为无效,故花卉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刘◑◑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花卉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不同意花卉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花卉公司连带刘◑◑欠款530万元,判令王◑◑、花卉公司连带支付刘◑◑律师费2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0日,王◑◑签署《承诺书》,其内容为:“2009年,本人王◑◑因经营需要,自刘◑◑处借款400万元人民币,截止到今日,期间虽有部分还款,但本金尚有大部分未还。现经双方协商,本人自愿确认应归还刘◑◑本息600万元人民币。对承诺书中应归还的欠款,本人愿积极归还。如发生诉讼,本人同意刘◑◑在其住所地朝阳区进行诉讼。同时,本人及亲属共同投资的花卉公……(本文书还有26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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