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方新嘉汇◑◑◑◑◑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市朝阳区(2015)朝民(商)初字第67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花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昀、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虹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花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诉讼期间,刘◑◑未能举证证明400万元的给付方式,在没有真实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仅凭《承诺书》,无法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和明确的借款金额;2.王◑◑是在受到的情况下签署的《承诺书》,且其已经了330万元本金,因此本案中欠款总额应当是70万,而不是400万。一审法院应当以70万元为基数核算利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承诺书》并非花卉公司代表人王少伯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到重大而签署;2.王◑◑是花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司释的,花卉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王◑◑的应为无效,故花卉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刘◑◑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花卉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不同意花卉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花卉公司连带刘◑◑欠款530万元,判令王◑◑、花卉公司连带支付刘◑◑律师费2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0日,王◑◑签署《承诺书》,其内容为:“2009年,本人王◑◑因经营需要,自刘◑◑处借款400万元人民币,截止到今日,期间虽有部分还款,但本金尚有大部分未还。现经双方协商,本人自愿确认应归还刘◑◑本息600万元人民币。对承诺书中应归还的欠款,本人愿积极归还。如发生诉讼,本人同意刘◑◑在其住所地朝阳区进行诉讼。同时,本人及亲属共同投资的花卉公……(本文书还有2652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本文书有原始文件资料,如需查看或下载请点此支付原始文件(照片或扫描件)。 隐藏信息: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最高《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最高《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诚信,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正式文本。如您的版权请点此投诉。 点击律师的文书,找到需要关联的文书,点击进入该文书的详情页,查看地址栏,最后几位阿拉伯数字即是。如链接“”,ID号为。图文解释请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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