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全部关闭、拆除或转产。依据《明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明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乡镇(街道)工作组、审核认证组、综合组。 乡镇(街道)工作组:由乡镇(街道)成立,负责本乡镇(街道)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拆除等工作。 审核认证组:由市环保、国土、规划、市场监管、农委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材料审核,证照或相关土地、建设手续认证等具体事宜办理工作。 综合组:由市财政、旅游、水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依据审核认证组的审核,经明光市网公示,负责期满后的资金拨付等工作。 以乡镇(街道)为主体,制定周密的政策宣讲计划,召开整治工作动员会,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利用各类广泛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领导小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禁养通知。各乡镇(街道)自调查统计确认后,禁养时限由乡镇(街道)根据养殖场(户)实际情况分户设定,最迟不得超过11月底。 3.丈量测绘。由乡镇(街道)工作组具体实施,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详细登记每个列入禁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业主姓名、联系电话和相关设施设备,丈量圈舍及生产管理用房结构,丈量圈舍及生产管理用房面积,绘制界限清楚的圈舍面积图,拍摄相关现状影像资料,并由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签字确认。 由市委托房产、资产评估机构对列入禁养区的畜禽圈舍、生产管理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评估审价。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从评估机构中随机选择,评估过程接受有关方面监督。评估报告在当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公示,公示无后报市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市网站公示。 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拆除补偿协议》,并在时限内自行拆除圈舍、生产管理用房及附着物,拍摄拆除前、中、后的现场及复垦照片,以备验收。 1.补偿标准。参照《滁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滁政办[2015]37号)文件中《明光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2.补偿比例。对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证照齐全但没有产权证明的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后按照房产、资产评估价值的70%予以经济补偿;对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营业执照》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后按照房产、资产评估价值的55%予以经济补偿;对无证照的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后按照房产、资产评估价值的45%予以经济补偿;对有意愿转产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户),必须拆除畜禽养殖生产设施(设备),按照拆除相关设施(设备)资产评估价值的40%予以经济补偿;对具有产权证明的畜禽圈舍及生产管理用房按照房产评估价值补偿。证照认定时间为《意见》出台前。 3.励措施。对在时间内自行拆除的养殖场(户),参照明国土资房[2016]58号文件,按照其房产、资产评估价值的6%给予励。对在期限内完成辖区内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拆除任务的乡镇(街道),结合关闭拆除场(户)数量和工作进度等完成情况确定等次,按第1名至第4名3万元、第5名至第9名2万元、第10名至第16名1万元的标准,市财政适当补助工作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