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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8-18 22:59:02 人气: 标签:环境监察指南
导读:四川挖出50米大蟒蛇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环境保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川挖出50米大蟒蛇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对 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环境保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情 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

  2.2.4《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 1996 年 10 月 30 日劳动部令第 4 号发布)

  2.3.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发展委令第 9 号,2011 年)

  2.3.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 总局令第 13 号,2001 年)

  2.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环境 部令第 5 号,2009 年)

  2.3.5《废弃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总 局令第 27 号,2005 年)

  2.3.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18 号,2004 年)

  2.3.9《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38 号,2011 年)

  2.4.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总局关于逐步建立 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 号)

  2.4.9《关于印发〈矿山生态环境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的通知》(环办〔2012〕154 号)

  本指南所指矿山是指在获得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 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煤矿及非煤矿矿山(含金属与非 金属等固体矿产资源矿山)。

  “矿山开发”是指在获得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 和矿山建设、生产(含采矿、选矿)、闭坑(闭矿)及有关活动。

  矿山环境监察是指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对辖区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保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情况进 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根据矿石的矿物性质(主要是不同矿物的物理、化学或物理化 学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将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分开,并使各种 共生的有用矿物尽可能相互分离,除去或降低有害

  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其有用成分含量 很低,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宜或不能再进一步分选。 4 监察程序

  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类环保标 准;矿山所在区域功能区划、相关规划;矿山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 矿山名称、代表人、组织性质、机构代码、

  矿山类型、开发方式、 地理、基本工艺、矿山规模、群众投诉等;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竣工环境验收报告及验收批复文 件、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费

  核定及缴纳通知书、各级环境部门 的现场检查历史记录、环境违法问题处理历史记录和整改情况等。

  方案内容包括监察目的、时间、线、对象、重点内容和步骤 等。需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联合监察的,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

  现场检查应由两名以上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国家环 境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检查应依照 事先制定的监察方案进行,其中,“5.6.5.1 废水污

  发现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并根据《环境 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客 观、及时地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制

  走访矿山企业周边居民,核实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了解企 业长期运行过程中是否对附近居民带来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 方面的污染。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 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程序,视 情进行现场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

  不属于环境主管部门主管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移送 或通报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或转请有关地方人民处理。

  对处理决定按期限进行复查和后督察,监督检查企业对处 理决定的落实情况,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项目),按 照“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点对项目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三 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试生产(运行)情况、竣

  对处于运行生产阶段的矿山企业,按照“防治结合”的原则, 重点对污染防治和生态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处于闭矿期前期阶段的矿山,按照“综合整治”的原则,重

  (1)煤矿单井井型规模: 2007 年 11 月 23 日以后,山西、内 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120 万吨/年。重庆、 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

  井规模 15 万吨/年。 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 9 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30 万吨/年。

  (2)有色金属:2011 年 6 月 1 日以后,新建、扩建钨、钼、 锡、锑开采、稀土开采、选矿项目。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淘汰 矿石处理量 50 万吨/年以下的轻稀土矿

  新建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单体矿 3 万吨/年(100 吨/ 日),服务年限必须在 15 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生产建设规模应30 万吨/年(1000 吨/日)。铅锌矿选矿须采

  (3)黄金:2011 年 6 月 1 日以后,投资日处理矿石 200 吨 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黄金选矿厂项目;投资日处理岩 金矿石 100 吨以下的采选项目;投资年处

  (1)煤炭:2007 年 11 月 23 日以后,投资采用非机械化开 采工艺的煤矿项目,投资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 定要求(厚煤层 75%,中厚煤层 80%,薄煤层

  85%)的煤矿项目,投资未按国家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投资 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 2 个的新建煤矿项目。

  淘汰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 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淘汰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 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淘汰单井井型低于

  3 万吨/年规模 的矿井;淘汰高硫煤炭(含硫高于 3%)生产矿井;淘汰不能就地使 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 40%)生产矿井;淘汰 6AM、M-2.5、PA-3 型煤用浮选机;淘汰 PB2、PB3、

  PB4 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淘汰 PG-27 型线 型箱式压滤机;淘汰 ZYZ、ZY3 型液压支架; 淘汰木支架。

  (2)铅锌:铅锌坑采矿综合能耗要7.1 千克标准煤/吨矿、露 采矿山铅锌矿综合能耗要1.3 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 要14 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45 千瓦

  (1)在自然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 护区、国家重点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采矿。 (2)在崩塌滑坡区、泥石流易发区

  (7)在铁、重要公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采矿。在铁 、国道、省道等其他重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对景观 明显的露天开采。

  (8)在重要湖泊、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采矿。 (9)在风景名胜区、自然区和其他需要特殊的区 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

  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 估,按评估结果及相关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生 态功能区的主导生态功能。

  检查新建、改建和扩建矿山项目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经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 止生态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是否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 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部令第 2 号),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所有煤炭开采项目、黑色金属 采选项目、有色金属采选项目、化学矿采选项

  目、石棉及其他非金 属矿采选项目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新建选煤、配煤项目应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改、扩建选煤、配煤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表。年采 10 万立方米以上或涉及

  2008 年 10 月 1 日以前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 照当时生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原国家环境 总局令第 14 号)进行分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环境部 令第 5 号),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应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009 年 3 月 1 日以前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当时生效的《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原国家环境总局令第 15 号)执行。

  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措施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文件和相关要求,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可根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图、施工监

  是否在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验收;需延长 试生产时间的,是否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且在试生 产之日起一年内验收。

  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与恢复治理机制的地区,检查矿山企 业是否按编制并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与恢复治理方案,提交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金。

  ①检查钻探和槽探作业点数量、密度与勘探范围与设计要求的 符合性。钻探方式探矿的,检查钻探冲击性噪声污染情况,泥浆水 外泄情况。坑探方式探矿的,检查坑下废石(含矸石

  ②了解探矿作业便道建设对地表植被的影响和损毁情况。钻探 方式探矿的,了解局部地表情况。槽探方式探矿的,了解表层 土的回填情况、回填不及时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坑

  探方式探矿的, 了解采空区地表塌陷、开裂,损毁或影响地表相关建、构筑物及田 土、植被等情况;了解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相关地域(含河流、水 库、湖泊、溪流、井泉、农田等)地表

  (3)识别方法: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设计和规范要求。 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

  ①检查矿石与废石堆场的规范化建设情况、物料输送管建设 情况、运输粉尘(含煤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情况及治理措施;露 天水力开采矿山的,检查沉淀池建设情况;检查爆破

  ②了解露采封闭圈范围内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情况(含对 地表植被、表土剥离和水土流失、难以恢复的裸露采坑);了解 废石堆场(排土场)对地表的占压(含对地表植被

  情况;了解废石堆失衡垮塌,引起泥石流等灾害对下游环境(含人 居环境)的冲击与覆盖的环境风险;了解采掘区疏干水排出后整个 矿区地下水水位的下降情况和周边植被的变化情况。

  ②了解井下废石(含矸石)堆场占压地表情况及回填情况;了 解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相关地域(含河流、水库、湖泊、溪流、井 泉、农田等)的地表水的情况;了解采空区地表塌陷

  (4)识别方法: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设计和规范要求。 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

  (1)选矿类型:一般分为破碎磨矿作业和选别作业两个工序。 (2)破碎磨矿作业的检查内容:①检查破碎磨矿时产生的粉尘 污染环境情况及治理措施;②检查环境噪声污染情况

  (3)选别作业的检查内容:①检查一类污染物产生情况;②如 果有一类污染物产生,检查是否在适当的(如车间、生产装置 排放口或进入常规污水处理设施前)进行处理及

  ③如果没有一类污染物产生,确定废水产生源及主要污染因子,检 查是否达标排放;④检查尾矿库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 (4)识别方法: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报告的一致性

  (1)检查内容:①场区(特别是选矿废水处理装置区、尾矿库 等特殊)是否采取防渗措施,并满足设计方案要求;②生产、 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①检查内容:了解废水来源,确定矿山企业废水主要污染因子。 ②辨别方法:矿山企业的废水主要包括矿井废水、选矿废水、 尾矿库溢流水等。选矿废水中的一类污染物要经过车间

  ①检查内容:各废水产生源水量(直接回用的除外)与污水处 理设施进水量是否一致,同时检查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 ②辨别方法:通过矿山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用水量、

  污水收集 管网布设情况,了解各产生源废水如何收集和输送进入污水处理装 置,估算废水产生量;根据污水处理装置进口泵功率,检查装置进口水量,分析矿山企业主要生产废水是否全部收集,是否有偷排可 能;根据企业自行监测记录,检查进口主要污染因子浓度。

  ②辨别方法:根据主要建构筑物布置情况,判断其采用哪一种 处理工艺,验证与环评报告书的一致性;结合企业自行监测记录和 环保部门监测数据,判断污水处理装置是否满足水质

  ①检查内容:检查来水颜色等表征特性,判断来水是否为矿山原 水;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泥处置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②辨别方法:检查运行记录、购药和用料情

  况、用电情况、设 施完好情况和出水水质情况等,判断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检查水泵、风机、刮泥机等关键设备的额定功率,根据企业台账, 计算其耗电量,判断是否与缴纳电费

  一致。对比耗电量波动情况与 废水负荷波动情况,若有较大出入,则存在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 行的可能。

  ①检查内容:检查污水处理站出水量及水质的达标排放情况。 ②辨别方法:根据已有监测数据分析达标排放情况。分析水量 是否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量总排口出口水量+循环

  检查矿井废水、选矿废水(含尾矿库溢流水)是否循环利用并实 现闭循环。未循环利用的部分是否进行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7)排放口和自动

  ①检查内容:检查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和、污染物排放方 式和排污去向,与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环评批复文件的一致性。检 查是否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环境图形标志》

  (GB15562.1-1995) 的排放口标志牌,是否有偷排、漏排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 式排放废水的现象。检查自动设施安装、运行、联网验收情况, 自动设施的定期比对监测及

  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检查自动监 控设施显示的数据,是否能查阅历史数据;根据历史数据显示的浓 度曲线,检查日常超标情况和频次;检查是否存在闲置、私改电、 违规设定参数等现

  (1)大气污染源:主要包括矿石与废石堆场及运输粉尘(含煤 尘);破碎、磨矿产生的粉尘;干滩面积较大尾矿库在起风季节产生 的扬尘。

  (2)检查内容:①无组织排放的扬尘,检查堆场(尾矿干滩) 的抑尘措施及其效果;②破碎机产尘口集尘罩是否密闭;③颗粒物 是否达标排放。

  (3)辨别方法:根据堆场四周矿石(废石)散落情况,以及堆 场(尾矿干滩)无组织扬尘监测数据,检查煤场抑尘效果。检查矿 石与废石堆场及运输粉尘(含煤尘)抑尘设施是否满

  (1)噪声来源:矿山环境噪声主要包括以钻探方式探矿产生的 冲击性噪声;采矿场地面高噪装备与爆破噪音;破碎、磨矿产生环 境噪声。

  矿山固体废物来源,包括坑探方式探矿的坑下废石(含矸石)、 井下开采产生的井下废石(含矸石);矿井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破碎机产尘口集尘罩收集的灰渣,选别作业产

  ①检查内容:是否产生废物,各类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处置 方式;检查废物转移联单,是否擅自将废物运出场(厂) 外。

  ②辨别方法: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工程概况部分,识别是 否有废物产生;逐一检查各工序固体废物每班、每日或每月的产生情况,所采取的清理方式、清理周期,了解产生量及处置方式, 结合企业台账,判别是否得到综合利用。查看各类危废处理处置方 案、外销协议、协议方危废处理资质、废物转移联单。

  ①检查内容:检查废物贮存设施和贮存时间,是否按照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设置专用贮存设施;贮 存时间是否超过 1 年,超过 1 年的是否由环保部门

  指定单位按照国 家有关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矿山企业承担)。废物是否按 照特性进行分类贮存,是否混入非废物中贮存,是否设置 废物识别标志。

  检查露天贮存的废渣、废矿等一般固体废物,是否按照一般固 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设置专用的贮 存设施、场所。

  ②辨别方法:查看竣工环境验收报告。现场查看,验证与 环评文件的一致性。每班、每日或每月的进场记录,判断储存时间。 现场勘查废物贮存情况。

  ①检查内容:检查尾矿库中的物质是否存在废物;检查尾 矿库选址及尾矿设施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检查尾矿库 是否存在违法排污现象;检查尾矿库下游拦截坝或拦

  截沟的建设是 否满足实际需求;检查尾矿产生企业是否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 是否建立环境制度。了解尾矿库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回水系统、防控系统以及设计储存容量和服务期,是否存在可 能导致垮坝、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风险。

  矿山开发过程中,占压和地表的情形主要包括:探矿作业 便道建设,对地表植被的影响和损毁;钻探方式探矿会造成局部地 表;坑探和井下采矿出现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

  相关地域(含 河流、水库、湖泊、溪流、井泉、农田等)的地表水;坑探和井下 开采,导致采空区地表塌陷、开裂,损毁或影响地表相关建(构) 筑物及田土、植被;露采封闭圈范围内将

  原生态成难以恢复的 裸露采坑;露天开采废石堆场(排土场)和井下废石(含矸石)对 地表植被和田土的占压。

  矿山开发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形主要包括:槽探作业表 土剥离倒置在槽坑旁未及时回填,造成水土流失;露天坑、废石场、 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未进行稳定化处理,

  矿山开发过程中,废石场、废尾矿库、废矸石山等固体废物堆 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复垦时应对土质进行监测并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影响

  矿山开发过程中,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 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恢 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

  、巷道进行回 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应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采选固体废物专用贮存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地质灾害发 生。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履行矿山

  ①企业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是否具备可操 作性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及时修 订。

  ②企业是否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报有关环保部门备 案。

  (2)辨别方法:查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和环境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评估报告、 总结报告等资料。

  (2)辨别方法:根据环评报告中关于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及《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内容逐一核对以上设施、措施、物资及 设备。

  在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区域内,企业是否依法取得《排 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污染物。

  企业是否按向所在地的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 记。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是 否按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企业是否制定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及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 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是否配置专业环保管理人员。 6 视情处理

  矿山企业违法行为,属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围的,按照《环 境行政处罚办法》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环境处罚一般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一般程序的和要求进行 处理。

  属于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内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 根据《矿山环境违法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附 2),提出处理处罚建 议,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1)发现因采矿涉及毁林的,向林业行政部门移送(通报); (2)涉及河道采砂或违反水土保持相关的向水行政主管部 门移送(通报);

  (4)因环境违法需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移送(通报);发现在未获得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 动的,报请当地人民依法查处;

  本指南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 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矿山环境监察工作。环保部门内部协 调机制由各省级环保部门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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