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澧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邵枫、刘模炎、刘清平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毕仁俊的养殖场正在养猪,没有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粪污直接排放到鱼塘。 以上事实,有澧县监察大队调查询问、澧县局现场照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我局于2018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澧环罚告字〔2018〕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孙俪被包养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产整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处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澧县人民或者常德市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澧县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