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培树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2017年 9 月 12 日 16 时00 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眼跳测吉凶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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