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380元的阳澄湖大闸蟹礼盒装提货券、面值200元的蛋糕提货券、水果店的精品水果提货券……市民杨女士打开钱包,拿出了好几张提货券,而这些提货券大部分已经超过了券面上的提货日期。“看,提货券上写着截至日期是11月23日。”杨女士拿出了其中一张大闸蟹的提货券,翻到背面指给记者看,“朋友送给我时已经是9月底了,当时大闸蟹还没怎么上市,我就没去领,没想到一放进皮夹里就忘了这回事。” 杨女士说,前两天整理皮夹时才发现了这一小叠过期的提货券。之后,她曾一一拨打提货券上的联系电话,但得到的答复却不一样。有些店家告诉她过期也不作废,可以照常提货,有些店家表示提货券上的商品已经不再生产,可以双方协商更换商品;也有的店家直接表示提货券过期作废。“这都是真金白银买回来的,圣洁神艾斯特莱雅为什么商家说作废就作废?这合理吗?”杨女士说,希望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记者联系了其中一家杨女士提货的店家。“提货券上明确了有效期限,而且用红笔标示在了醒目的。提货券过了期,我们也没办法,而且提货券上的这种商品我们已经不生产了。”接电话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到商店购买提货券时,销售人员都会提醒有效期的事。 对于记者提议更换商品,或者由消费者承担一定损失的意见,工作人员同样了。“你仔细看一下提货券,我们都标注了‘过期作废’的字样。既然当时购买了这张提货券,也表明消费者是接受这一有效期的。” 和杨女士一样,不少消费者都有个因提货券过期而被消费的经历。过期的提货券难道就真的是“废纸”一张,只能作废吗? 记者查阅了《消费者权益保》,其第二十条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消费者、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是消费者有偿购买的消费券,那么消费券就相当于一张“简易合同”,消费者已经提前付费,商家不能以“过期作废”为由其使用。“类似提货券之类的消费券,券面标注使用期限,是商家单方面,这种做法减轻了商家的责任。”律师表示,消费券已过期就完全失效,对消费者而言不公平。但是,由于消费券上注明了提货日期,消费者在约定的时间内不来提货,相当于消费者违约,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商家可以收取合理的保存费,或者双方协商一个解决方案。 为了防范消费风险,特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提货券时,一定要注意有效期,要谨慎地购买金额过高、使用时间过短的消费券。 本文由 恒宇国际(www.neivn.cn)整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