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送的一张月饼提货券,一不留神过期了。心有不甘的陈女士日前致电本报热线,希望能将她过期两个月的月饼提货券有效利用起来。 “券面上有句线日。”陈女士向记者出示了该券,“其实我拿到券时,已经快到9月24日了,当时我朋友说提货券不会过期,而那时我家里已经有月饼,加上我家附近也没有元祖的门店,所以我也没急着去领。” 陈女士说,最近在整理东西时发现还有这么一张券,“毕竟是朋友的心意,我不能浪费,希望商报帮我问问,这券能不能用了?” 记者将陈女士的疑问转述给浙江元祖食品有限公司品控部杨小姐,杨小姐表示,会向上海总部申请,争取有一个让陈女士满意的处理方式。 其实,检索本报热线记录,关于“消费券过了有效期能否继续使用”的读者来电一直都很多,尤以月饼提货券之类带有明显季节性的消费券为甚。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夏谨言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四条:预付性消费券实际上是一种债务契约,即便过了券面标注的“有效期”,消费者作为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如果是消费者有偿购买的消费券,那么消费券就相当于一张“简易合同”,消费者已经提前付费,商家不能以“过期作废”为由其使用。周公解梦 梦见洗头 “类似月饼提货券之类的消费券,券面标注使用期限,是商家单方面,这种做法减轻了商家的责任。”夏律师说,“消费券已过期就完全失效,对消费者而言不公平。鉴于此,消费者可以和商家共同协商解决。” 从本报事件处理情况来看,如果消费者没有因为过期券给商家造成明显损失的,商家一般会采取延期的方式处理;像月饼、螃蟹之类季节性食品的提货券,商家可能会按照实际情况让消费者换提其他品类的货物,或者按一定比例折价退款。 “往往消费券过了有效期,还要原价使用有点困难,毕竟消费者违约在先,商家就此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也是合理的。”为了防范消费风险,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消费者应当消费,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消费时间选择适当的消费券,尤其要谨慎地购买金额过高、使用时间过短的消费券。 本文由 恒宇国际(www.neivn.cn)整理发布 |